發(fā)文部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京地稅地[2003]460號 日期:2003-08-12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稅票銷售的管理工作,針對目前一些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稅票中存在的違規(guī)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消極影響的實際情況,市局研究決定,暫停委托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票,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代售單位代售印花稅票,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代售單位的印花稅票進行清理和結票。要求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結稅、結票工作,收回代售許可證。
二、各單位要控制監(jiān)督代售單位的審批范圍,嚴格按照發(fā)放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才能確定為監(jiān)督代售戶的要求,重新確認并審批監(jiān)督代售單位的名單,并于9月底前報市局備案。
三、各單位要采取措施,繼續(xù)作好印花稅票銷售的服務工作,各征收所、服務大廳都要設置印花稅票銷售窗口,以滿足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的需要。
四、2003年下半年的專項執(zhí)法檢查工作,要認真對印花稅票的銷售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嚴肅處理。
五、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印花稅票代售單位年度審驗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391號]即行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