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3]836號 日期:2003-07-0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商務部《關于簡化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核準程序的函》(商貿秩函[2003]56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y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yè)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法律憑證,自2003年5月1日起,該部不再以“部函”形式進行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核準。為此,經總局研究決定,對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資格證書》的內資企業(yè),可憑《資格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