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規(guī)范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檢查和評價,明確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為省、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局長及所屬事業(yè)、企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省、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局長及所屬事業(yè)、企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任時,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包括調任、轉任、免職、辭職、退休等。
第五條 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對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的局長審計,由上一級稅務機關負責;對所屬事業(yè)、企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計,由本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內部審計職能部門負責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根據人事部門提出的建議并經局長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審計人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遵守職業(yè)行為規(guī)范。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審計人員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干涉、阻礙,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zhí)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職能部門接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建議后,應當在15日內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職能部門應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第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提供下列資料:
(一)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二)內部管理制度及機構設置、職責、分工情況;
(三)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四)資產情況;
(五)國家審計部門、財政專員辦事處出具的報告、意見書和處理決定;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于30日內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審計評價及應承擔的責任和建議等。
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單位及領導干部本人意見,被審單位及領導干部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職能部門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根據存在問題的程度,作出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
報經領導批準后,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第十八條 因受職責權限和審計手段的限制,或者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原因無法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審計人員可以對有關審計事項提出保留的審計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