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財政部 發(fā)文字號:財預[2001]502號 日期:2001-12-1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做好納稅人多繳稅款和應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新征管法實施之日起,凡納稅人申請退付多繳稅款,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多繳稅款數額和開具“收入退還書”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隨同多繳的稅款一并辦理退付手續(xù)。計息時間從納稅人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退付申請及所附多繳稅款的入庫憑證(繳款書)進行審核后,開具“收入退還書”。納稅人持“收入退還書”到當地國庫就地辦理退庫。
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由國庫直接退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如以現(xiàn)金繳稅而需退付現(xiàn)金時,由征收機關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現(xiàn)金”戳記,納稅人再持身份證和原繳款書復印件到指定國庫辦理退付手續(xù),指定國庫將款項劃至原經收銀行,納稅人從原經收銀行領取退付的現(xiàn)金。
三、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統(tǒng)一采用沖減正稅入庫科目的辦法,由正稅入庫收入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