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廈地稅發(fā)[2001]167號 日期:2001-10-01 第一條為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及納稅人監(jiān)督,保證稅務稽查執(zhí)法嚴明公正,保障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稅務稽查執(zhí)法辦案中,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稅務機關的操作規(guī)程、工作規(guī)則、紀律規(guī)范以及監(jiān)督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不能公開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項外,都要予以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市局稽查局業(yè)務公開內容詳見附件,各基層稽查局可結合本局實際作適當修改):
一、工作職責與工作流程:
(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稽查局工作職責;
(二)工作流程。
二、稅務稽查執(zhí)法的范圍、職權、依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十四至第七十四條)]:
。ㄒ唬┓秶:依據《征管法》的規(guī)定,對涉及地方稅收的繳納情況進行稽查;
。ǘ┞殭:
1、稅務稽查機關依照《征管法》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使檢查權。
2、稅務稽查機關依照《征管法》第六十至七十四條規(guī)定,行使追繳稅款權以及處罰權。
3、稅務稽查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至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發(fā)票使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行使檢查和處罰權。
4、稅務稽查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至二百零三條、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將構成稅收犯罪嫌疑的納稅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ㄈ﹫(zhí)法依據應是在各類媒介上公布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其規(guī)范性文件;
。ㄋ模﹫(zhí)法程序:
1、采取稅收保全及強制執(zhí)行措施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
2、檢查的程序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
3、行使稅收行政處罰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程序辦理;
三、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的紀律規(guī)范和違法責任:
。ㄒ唬┗槿藛T廉政紀律;
。ǘ┒悇諜C關及其稽查人員的違法責任:
1、賠償責任:依據《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其違法行為負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依據《征管法》第七十九、八十一、 八十二、 八十五、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其違法行為負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受理舉報、控告、申訴的機構、電話、職責:
。ㄒ唬┕级悇栈槿藛T違法違紀舉報電話及舉報信郵寄地址,安排人員接受來人來函的控告、申訴工作;
。ǘ┕忌娑惏讣e報中心電話,24小時接受舉報,公布舉報信郵寄地址,安排工作人員接受來人、來函的舉報受理工作;
。ㄈ┡e報中心的工作職責。
五、被查對象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ㄒ唬嗬:
1、知情權;
2、聽證權;
3、復議、訴訟權;
4、陳述、申辯權;
5、申請回避權;
6、申請賠償權。
。ǘ┝x務: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六、被查對象的法律責任:依據《征管法》第六十至六十五、六十七至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
第三條因地制宜采取適當形式和方法公開稽查業(yè)務。
一、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對外辦公場所設置電腦觸摸屏、公示欄或者制作掛圖;
二、印發(fā)宣傳小冊子等形式;
三、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四、利用稅法宣傳活動進行公開;
五、借助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如建立電話查詢服務、信息臺、咨詢臺和網址,供群眾查閱、咨詢;
六、設置舉報電話及自動受理系統(tǒng)并告知有關事項;
七、通過接待群眾來訪,向來訪者講明與來訪事項有關的規(guī)定;在接受舉報者當面舉報的時候,工作人員應當將舉報須知有關內容告知舉報者;
八、稽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和義務;
九、稅務處理(包括處罰)結果均可公開;案件稅務處理結果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告;
十、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公眾關注的大案要案,在調查終結或者處理完畢后,適時予以報道。
第四條稽查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履行告知義務。除有規(guī)定必須書面告知外,也可口頭告知。告知事項主要有:
一、實施檢查時,除了按照規(guī)定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外,還要有側重地向被查對象告知《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九條的相關內容;
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要有側重地向當事人告知《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的相關內容;
三、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四、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必須告知《征管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內容。
第五條對稽查人員嚴重違反規(guī)定、不履行告知義務而影響當事人行使其法定權利的,當事人可向稅務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構舉報或者控告,紀檢、監(jiān)察機構應當認真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并盡快回復查處情況,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責。對舉報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員不得刁難、報復。
第六條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