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1]87號 日期:2001-01-17 近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省級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門籌集總機構管理費的函》,要求解決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2000年度的經費來源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對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可實行按年度定額審批、比例控制的管理辦法。具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所需管理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地市級和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用管理費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按定額統(tǒng)一審批;地市級、省級和總行三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的0.5%。
二、原縣級市升為地級市后,農村信用社聯(lián)社的職能和任務未改變,仍直接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可按縣聯(lián)社的辦法提取管理費。
三、經審核,同意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度向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提取管理費780萬元(詳見附件)。
附件:2000年度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費攤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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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qū) │ 金額(萬元) │ 地區(qū) │ 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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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26 │ 湖北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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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11 │ 湖南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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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50 │ 廣東省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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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18 │ 廣西區(q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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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區(qū) │ 8 │ 海南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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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 │ 28 │ 四川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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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8 │ 重慶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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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 │ 9 │ 貴州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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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25 │ 云南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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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 │ 62 │ 陜西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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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75 │ 甘肅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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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20 │ 青海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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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15 │ 寧夏區(qū)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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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13 │ 新疆區(qū)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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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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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45 │ 全國總計 │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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