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財政部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發(fā)文字號:[97]財外字12號 日期:1997-02-13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民航各地區(qū)管理局、機場: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fā)《旅游發(fā)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財外字〔1996〕 396號)的通知精神,現(xiàn)將旅游發(fā)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征收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從乘坐國際和地區(qū)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繳納的機場管理建設費中提取,提取數(shù)額為每次每位旅客20元,各收取管理建設費的機場都應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基金。
二、機場可按基金征收額的3%提取手續(xù)費,用于征收基金的有關費用。
三、各機場對所征收的基金應于月末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yè)稅金及其附加,次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稅金及其附加,并于月末計算出應提取的手續(xù)費。
四、基金的計算公式為:
應繳基金=征收基金-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手續(xù)費
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適用稅率
手續(xù)費=征收基金×3%
五、基金的繳納。以1個月為一期,于月份終了后7天內向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填報《旅游發(fā)展基金繳納申報表》,由專員辦審核后再據(jù)以填制“一般繳款書”,于當月10號前向開戶銀行繳納,入中央金庫。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六、繳納基金的有關會計處理:
旅游發(fā)展基金的收取及繳納,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的“旅游發(fā)展基金”明細科目中核算。
1.收到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交款——旅游發(fā)展基金”。
2.月末計算應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借記“其他應交款——旅游發(fā)展基金”,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3.月末計提本月應提取的手續(xù)費,借記“其他應交款——旅游發(fā)展基金”、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
4.次月10日前繳納基金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旅游發(fā)展基金”,貸記“銀行存款”。
七、本辦法自1997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旅游發(fā)展基金繳納申報表
抄送:國家計委、民航總局、國家旅游局。
附件:旅游發(fā)展基金繳納申報表
單位: 年 月 金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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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行次│本月數(shù)│累計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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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中外旅客人數(shù)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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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標準(20元/人)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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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發(fā)展基金收入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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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應交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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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應計提手續(xù)費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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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旅游發(fā)展基金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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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辦審核數(shù)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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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交額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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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交額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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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辦意見(蓋章)
注:本表一式3份,送專員辦簽注意見后,1份留專員辦,1份退還企業(yè),1份送民
航總局。